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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/台北報導〕為強化金融業內稽內控,金管會昨天修訂相關辦法,金控與銀行必須強制設置「法令遵循主管」,職等必須等同於副總經理且專任專職;為避免金融業者來不及組織調整,金管會給予「緩衝期」,最遲在辦法公佈後之6個月內,也就是10月初完成。

「法令遵循制度為內部控制重要一環!」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,為提高金融機構對法令遵循的重視,因此修正相關辦法。內容包括:金控及銀行必須設有專職的法遵單位與主管,其中,允許金控與旗下銀行的法遵主管為同一人。

法遵主管在銀行於金融機構推出各項新商品、服務,及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,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。

根據金管會統計,目前國內已有6家銀行、2家金控設有法遵專職單位,但多數未有副總級的法遵,銀行局表示,本修正辦法將在近期發佈,並給予金融業者半年的緩衝期。

至於金融業未來設立專職「法遵」單位後,與原有「法務」如何區分?邱淑貞表示,銀行法務單位負責對外契約文件審閱,代表公司利益,而法遵是事務執行面,查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。

若金控或銀行發生違反內稽內控,是否要由法遵主管負起全部責任?邱淑貞說明,並非如此,必須要看具體個案內容,比如:究竟是政策面出問題,還是執行面等。轉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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